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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德国与王玲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国,王玲,李孝法,李德国,王玲,李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555号原告:李德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被告:李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国与被告王玲、李孝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国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国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李德国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