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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朋飞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飞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朋飞,1985年8月2日出生,河北省唐县农民。2017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鲁谷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朋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刘朋飞伙同段俊杰(已判决)、赵建军(已判决)、刘二旦(已判决)、刘老墩(已判决)、张胜哲(已判决)、贾占军(已判决)、章某某(在逃)在唐县川里镇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的门石沟和大石峡沟非法种植罂粟一亩多,共生长出5000多株罂粟,其中种植在门石沟的3000多株已被川里镇政府强制铲除。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朋飞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朋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没有股份,只是想打工挣钱,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刘朋飞伙同段俊杰(已判决)、赵建军(已判决)、刘二旦(已判决)、刘老墩(已判决)、张胜哲(已判决)、贾占军(已判决)、章某某(在逃)在唐县川里镇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的门石沟和大石峡沟非法种植罂粟一亩多,共生长出5000多株罂粟,其中种植在门石沟的3000多株已被川里镇政府强制铲除,种植在大石峡沟的2000多株由刘朋飞伙同段俊杰、赵建军、刘二旦、刘老墩、张胜哲、贾占军、章某某收割并卖出,刘朋飞未获利。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朋飞供述:2014年过了正月,我父亲刘老墩、大伯刘二旦和贾占军、张胜哲(老四)商量种罂粟赚点钱,并且找了山西蔚县的海某某和彦某某负责技术。贾占军在川里镇王尔峪村门石沟和大石峡找了一亩多地,我、我父亲刘老墩、贾占军、段俊杰(二某某)、海某某、彦某某把地开垦了,海某某和彦某某把罂粟种上就回了蔚县。每隔一个星期左右,他俩就过来给罂粟除草、浇水,我、我父亲刘老墩、贾占军、段俊杰也跟着这两个人除草、浇水,张胜哲给我们买饭菜。过了几个月,门石沟的罂粟被政府铲除了,他们就商量把大石峡的罂粟割浆。段俊杰、海某某、彦某某三人割浆,共割了4斤左右。海某某找的涞源买家,张胜哲开车拉着我、贾占军、海某某、彦某某、段俊杰去涞源卖,到涞源汽车站附近,海某某、彦某某、段俊杰就下车找买家,不让我和张胜哲去,彦某某去没去记不清了。我主要是帮着他们耕地、浇水、除草、割浆,卖浆我也去了。我没有股份,也没有分钱。段俊杰、海某某、彦某某占一个股份,刘老墩、刘二旦、贾占军、张胜哲占一个股份。贾占军、张胜哲说让我给他们干活,给我工资,后来又说赔了,也没有给我工资。我听我父亲说他们四个每人分了8000元。同案犯段俊杰供述:2014年3月份,唐县川里村的刘二旦给我爸段俊杰打电话问能不能找到罂粟的种子,我爸说找不到。过了两天川里村的刘老墩又给我打电话问能不能找到罂粟种子,过了半个月张家口蔚县的彦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合适种罂粟的地方,我就问他有没有种子,彦某某说有种子,我就给刘老墩打电话说找到种子了,过几天那边来技术人员。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蔚县的彦某某和海某某就到了川里村刘二旦家,当时我、刘老墩及其儿子刘朋飞在刘二旦家,过了几天川里村的老四和贾占军也参与进来了。由于罂粟种子是彦某某这边提供的,地方是刘二旦这边提供的,我们商定分两个大股,我、彦某某、海某某我们三个一个股份,刘二旦、刘老墩、老四、贾占军他们四个人占一个股份,商量好以后彦某某和海某某就回蔚县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彦某某和海某某到川里,在川里镇王尔峪大寺上自然村的石门沟和大石峡整理好的地块种上罂粟。彦某某和海某某住在刘老墩的选场里面,平时老四负责伙食,罂粟出了苗之后刘老墩、刘朋飞、贾占军他们每隔一两天去打理一下,刘二旦、老四不经常去,彦某某、海某某和我过十几天到地块看看罂粟的长势,当罂粟长到40多厘米的时候我们把罂粟往稀里整理了下,让每株罂粟之间的距离有20多厘米,每行罂粟之间也有20多厘米。门石沟那边长出来三千多株罂粟,大石峡那边长出来两千多株罂粟。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刘老墩给我打电话说门石沟那边的罂粟被铲了,大石峡那边咱们看要是没风险就赶紧收了吧。过了五六天我们就把大石峡那边的罂粟割浆了,我和海某某用刀子在罂粟葫芦上划,刘老墩、刘朋飞、彦某某和贾占军用手指抹罂粟葫芦上流出来的白浆,用玻璃瓶收集罂粟浆,刘二旦、老四负责放风。我们连着割了5、6天,把罂粟浆放在塑料袋里然后再放到瓶子里,共割了4斤多罂粟浆。割完后的第二天上午,我和刘老墩、刘朋飞、贾占军、老四、彦某某、海某某去涞源把罂粟浆卖掉,刘二旦没去。我们租了一辆面包车,我和刘朋飞、贾占军、老四、彦某某、海某某坐车,中午到了涞源新汽车站附近,我、贾占军、海某某三个拿着罂粟浆下的车,下车后海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过了20多分钟,来了一辆黑色的轿车,海某某招呼我们上了这辆车,到了涞源县城附近的一个村里,开车的领着我们进了一户人家,我们把罂粟浆给那个人看了看.海某某和那个人谈得价钱,每斤16500元,4斤罂粟浆66000元。然后那个人就送我们回涞源新汽车站。我们在涞源县的一个旅馆把钱分了,一股33000元,我们三个分了。他们那边的33000元海某某给了贾占军,他们怎么分得我不清楚。刘朋飞参与开荒、播种、收割罂粟,卖罂粟浆也跟着去来。3、同案犯刘老墩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正月,我和王尔峪村贾占军商量种点罂粟卖钱。贾占军说他在王尔峪村找地,我就找我哥刘二旦,让他找大石峪村的段俊杰帮忙联系蔚县会种植罂粟的人。过了半个月,段俊杰的儿子二某某领着两个蔚县的男子和我见了面,贾占军领着二某某和蔚县的两个男子去看地,看完地吃完饭蔚县的两个人走了。张胜哲给我打电话,我们说起了种罂粟的事,他说也想和我们一起种,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二某某领着蔚县的两个人又来了,说蔚县的两个人负责提供罂粟种子和技术,我们负责投资费用。我、贾占军、张胜哲、刘二旦占一半股份,蔚县的人占一半股份。蔚县的人走后,我、贾占军、张胜哲、刘二旦商量,贾占军说他不出钱,只负责提供地,我和张胜哲提供费用,刘二旦的费用也是我出,这样我们四个人又将一半的股份分成四个股。农历二月,二某某领着蔚县的那两个人带着罂粟种子来了,我、贾占军、二某某、海某某、彦某某就开始在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庄的石门沟和大石峡沟种罂粟,平时罂粟地里管理主要靠海某某、彦某某,我、贾占军、二某某跟着他们帮忙,张胜哲就去了三、四次,刘二旦去过二次。过了三个月,我们发现门石沟的罂粟被政府铲除了,大约3000多株。过了几天,我们就开始收割大石峡的罂粟,约有2000多株,一共割了三四天,4斤罂粟奶子。贾占军就跟着海某某、彦某某和二某某去卖罂粟奶子,贾占军说每斤16500元,共卖了66000元,除去路费贾占军拿回来了32000元,我和刘二旦分了14000元,张胜哲分了10000元,贾占军分了8000元,我出了18000元,赔了4000元就没给刘二旦分钱。二某某、海某某、彦某某他们怎么分钱我不知道。刘朋飞帮着开垦荒地、给罂粟浇水,罂粟割浆的时候负责放风,并且跟随贾占军、二某某等人到涞源销售罂粟浆,但刘朋飞没有分钱。贾占军拿回来了32000元,贾占军分了8000元,给我24000元,我要了6000元,其余的款给了张胜哲。4、同案犯赵建军供述: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我给唐县倒马关乡大石峪村的二某某打电话问他那边能找到种植罂粟的地方吗,过了七八天二某某回复说找到地方了。我一听就给我姐夫章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去唐县川里。我拿着半瓶罂粟种子,坐班车到川里,二某某接得我们,他带着我们到了川里的刘老墩家的一个选场里,我们商量着我、二某某、章某某三个人占一个股份,刘老墩、老四、占军还有刘老墩的哥哥(不知道叫什么)他们四个占一个股份。第二天刘老墩开车拉着我、二某某、章某某、占军,去川里镇王尔峪村,我们在那边的门石沟和大石峡两个地方开了一些地块,种完之后我和章某某就回蔚县了。平时地块浇水除草都是他们的事,过了二十多天我和章某某又到川里看罂粟的出苗情况,就这样过了三个多月,这期间我和章某某每隔二十天左右下来两三天,平时的日常打理有二某某、老墩他们,每隔两三天过去浇浇水、除除草,罂粟长到快能割浆的时候,老墩给我打电话说门石沟那边的一亩多罂粟被政府铲除了,过了两三天我们就商量着把大石峡那边的赶紧割了浆,二某某、海某某他们负责用刀子割罂粟葫芦,我和占军收集罂粟葫芦上流出来的白色奶子。我们割了五六天,共割了三斤半左右的罂粟浆,老墩他们那边找的车,我、章某某、二某某、老四、占军我们五个到的涞源的汽车站附近,到了那里之后我跟老四就去吃饭了,章某某、二某某、占军拿着割出来的罂粟浆去卖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他们拿着六万多元钱回来,这钱是按照开始我们规定的两个股份平分的,我们这边每人分了一万多元,他们那边怎么分的我不清楚。章某某的正名为章某某,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王喜洞村人。我们在门石沟被政府铲除的罂粟有两千到三千株左右,我们割浆的罂粟有一千到两千株左右,具体的株数说不清。刘朋飞帮着赵建军等人开垦荒地、播种、浇水、除草,割浆的时候刘朋飞负责收集罂粟浆,之后跟着到涞源卖罂粟浆。有没有刘朋飞的股份、刘朋飞有没有分钱不清楚。老四在这期间经常开一辆红色两厢小轿车拉着赵建军等人去开垦的荒地,油费由老四负责。5、同案犯张胜哲供述: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刘老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跟我说种植罂粟,有两个蔚县的技术员提供种子,挣了钱我们跟蔚县的对半分。我们这边有刘老墩、刘二旦、贾占军和我,蔚县那边有海某某、彦某某,还有大石峪村叫段俊杰的占蔚县那边的股份。刘老墩和贾占军在王尔峪村大寺上的门石沟和大石峡找了几块地,让蔚县的两个人过来看了地,就把这些地开垦了。开垦完地,蔚县的海某某和彦某某就回去了。过了十几天刘老墩让我开车去涞源县城汽车站附近接的海某某和彦某某,当天海某某和彦某某住在刘老墩石北村附近的选厂里,第二天他们就去王尔峪村大寺上那边种植去了。种植以后海某某和彦某某就走了,过了几天罂粟出苗后他们又过来打理了一下。平时那儿的地需要浇水,除草,我们就一起上去,刘老墩、贾占军、二某某、海某某、彦某某他们五个去的时候多,我跟刘二旦去的少,他们基本上一两天打理一次,我平时就给他们买些饭菜供他们吃喝。过了三个多月,门石沟那边长出来三千多株的罂粟,大石峡这边的地块长出两千多株的罂粟,快割浆的时候门石沟那边的罂粟被政府铲除了。过了两三天我们商量着赶紧把大石峡那边的罂粟割了浆,割了五六次浆,每天割一次,最后割了四斤。割完后第二天,我和贾占军、海某某、彦某某、二某某去涞源,到了涞源汽车站附近,海某某、贾占军、二某某他们三个就下车了,过了两三个小时,他们拿着66000元钱回来了,说是卖罂粟浆的钱。海某某、彦某某、二某某他们三个分了33000元,刘老墩、刘二旦、贾占军和我分了33000元,我分了8000元。刘老墩的儿子刘朋飞参与了开垦荒地、播种罂粟种子,给罂粟浇水,割浆的时候刘朋飞也参与了,有没有分钱不清楚。6、同案犯刘二旦供述:2014年农历2月的一天上午,刘老墩、贾占军、老四到我家里,刘老墩说想种大烟,让我帮忙给联系个人弄点大烟种子,我就给大石峪的段俊杰打了个电话,让段俊杰给我找大烟种子,过了半个月左右,两个张家口蔚县的人通过段俊杰找到我,那两个蔚县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他们拿了0.25千克的大烟种子,之后的五六天,那两个蔚县人和刘老墩、段俊杰、贾占军就去川里镇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的门石沟和大石峡这两条沟里收拾地,这些地是贾占军找的。农历4月初的一天,那两个蔚县的人和刘老墩、二某某、贾占军、老四在收拾好的两块地里种上了大烟种子。平时那两个蔚县的人和刘老墩、二某某、贾占军、老四负责给地里的大烟苗浇水、除草,期间我和那两个蔚县的人刘老墩、二某某、贾占军、老四一起去过两次。农历五月份的一天,门石沟种植的大烟被全部铲除了。农历六月初,那两个蔚县的人和刘老墩、二某某、贾占军、老四开始收割大石峡种植的大烟,割了有五六天。我和刘老墩、贾占军、老四占一半股份,两个蔚县人和二某某占一半股份,我没有分到钱。刘朋飞参加开荒、播种割浆等劳动,但没有股份。同案犯贾占军供述:农历2014年正月,川里村刘老墩在川里村河滩遇到我,两人聊天时说起种罂粟挣钱,我也同意,刘老墩就开着皮卡车拉着我去我们村门石沟看好了地。刘老墩说让我负责地的安全。大概过了十几天,刘老墩说蔚县会种罂粟的人来了。我们和蔚县人在刘老墩的选矿厂见面后,刘老墩就开着皮卡车拉着段俊杰(又叫段俊杰)和蔚县的两个男子去门石沟看了地。又过了段时间,蔚县两人又过来,协商蔚县的人负责提供种子和技术占一半股份,我和刘老墩、张胜哲、刘二旦四人占一半股份。蔚县两人走后我们四人又协商我只负责地的事,刘老墩和张胜哲提供费用,四人各占一股。农历二月份,蔚县两人带种子来后,我和段俊杰、刘老墩、刘老墩的儿子刘朋飞一起去王尔峪大寺上自然庄门石沟和大石峡沟种罂粟,大概两天才种完。在大石峡种了3分地左右,门石沟种了4分地左右,有10小块地,具体多少株他说不清。罂粟地由蔚县两人负责管理,其他几人跟着帮忙。三个多月后,大概农历六月份开始收割,蔚县两人负责用刀割罂粟,我和刘老墩、张胜哲、刘朋飞、段俊杰负责望风。共收割了三、四天,割了4斤罂粟奶子。大家一起去涞源县城后,蔚县两人把罂粟奶子卖了,具体卖给谁他不知道。蔚县两人说以每斤16500元的价格卖了4斤,共66000元。除去路费他们拿回来32000元,我分得8000元,刘老墩和刘二旦分了14000元,张胜哲分了10000元。段俊杰属于蔚县那方的,没在我们这边分钱。门石沟的罂粟被政府铲除了,大石峡的自己收割了。8、证人闫某1证言:2014年7月30日8时许,大寺上自然庄的小队长闫四子找到我,跟我说让我去大寺上自然庄的大石峡沟里看看有没有罂粟,我就去找我们村的贾某某,去了大石峡向里面。我们走到离大石峡沟门四五里处的地里,发现了在地里面有罂粟杆(大约有七八分地,至少有一千多株罂粟)和几个罂粟壶,我和贾某某把地里面的罂粟杆捡了捡,往下走得时候扔在了路边的草里。9、证人闫某2证言:从今年四月份我到门石沟放羊,平时我就住在门石沟里的一个石头垒的小屋里。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我看见四个人在门石沟地里除草,有我们村的贾占军,他说跟他一起的有两个川里的,一个内蒙的。后来有一天我又见贾占军他们四个一次,他们拿着锄头在给罂粟除草,有时我在山上放羊远远能看见几个人影给罂粟除草。我知道大石峡还有种的。10、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门石沟、大石峡有人种罂粟,门石沟地里种的罂粟被乡政府铲除。11、证人甄某证言:2014年6月份的一天,川里镇政府组织进行铲除罂粟的任务,我和聂某、张某排查到王尔峪村门石沟的时候发现这边有十来个地块种植着罂粟,这些块地加在一起有一亩多,里面生长的罂粟已经长出骨朵儿,但还没有割过浆,我们三个就把这些块地里的罂粟铲除了,总共铲除了三千多株,我们把铲除下来的罂粟用铁锹戳烂后扔到了河沟里面。12、证人聂某、张某证言:二人证实内容与甄某证言基本吻合。1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闫某2辨认出刘二旦、刘老墩是跟贾占军一起种植罂粟的那个两个川里人;(2)刘老墩指认了在王尔峪村大寺上自然村门石沟、大石峡种植罂粟的地块;(3)赵建军辨认出贾占军、段俊杰(二某某)、张胜哲(老四)刘二旦(刘老墩的哥哥)、章某某(章某某)、刘老墩就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人;(4)张胜哲辨认出段俊杰(段俊杰)、贾占军、赵建军(彦某某)、章某某(海某某)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5)刘二旦辨认出张胜哲(老四)、段俊杰(段俊杰)章某某、赵建军就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6)段俊杰辨认出赵建军(彦某某)、章某某(海某某)、张胜哲(老四)就是和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7)刘老墩辨认出贾占军、段俊杰(段俊杰)、赵建军(彦某某)、章某某(海某某)是与其一起种植罂粟的人。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5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鲁谷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刘朋飞于2017年1月1日在石景山区老山汉墓附近一出租房内被抓获。16、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实:刘朋飞羁押日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1月10日。17、本院(2016)冀0627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段俊杰、赵建军、张胜哲、刘二旦、贾占军五人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老墩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朋飞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朋飞伙同他人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三千株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朋飞辩称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股份、没有得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朋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卫平审判员  孙净坤审判员  陈卫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