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通朗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帛服装有限公司、王海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朗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丰帛服装有限公司,王海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4473号原告:上海通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俊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丰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昌。被告:王海昌,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帛服装有限公司、被告王海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通朗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通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