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8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