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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8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