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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创意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创意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644号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坑塘村全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174781。法定代表人:李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楚,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创意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龙南路***号厂房*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53460R。法定代表人:黄炳焯。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意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全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