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毋秋红与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秋红,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毋秋红,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1595-3。住所地:开封市省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经理。毋秋红申请执行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02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毋秋红所欠租金3355.67元及违约金1006.70元。赔偿原告毋秋红经济损失3905.44元。因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毋秋红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267.81元,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317.8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