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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蔡朝晖,陈旦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123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负责人:徐海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凤、王耀,系员工。被告: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法定代表人:蔡朝晖。被告: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齐村。法定代表人:朱其孟。被告: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望云西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汪一艇。被告:蔡朝晖,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旦燕,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蔡朝晖、陈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