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申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守玉、徐清正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守玉,徐清正,黑瑞祥,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守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清正。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瑞祥。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会鉴,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守玉因与被申请人徐清正,二审被上诉人黑瑞祥、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3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守玉申请再审称,这是一起多人恶意串通事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造成对申诉人侵权的案件,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3863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守玉诉请返还拆迁补偿款,涉案拆迁补偿款已由徐清正领取。该纠纷系拆迁补偿所引发的被拆迁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张守玉的起诉,并无不当。张守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守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