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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良诉被告芦山县富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95号原告,陈秀良,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芦山县富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庆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良诉被告芦山县富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因被告芦山县富源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秀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良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良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陈秀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洪清人民陪审员  王崇平人民陪审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