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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培明与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明,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546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培明,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站前路远大未来城*号楼*单元1602。被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环城路日新建安公司1号楼4单元8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明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庆支付王培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