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贵乐、黄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乐,黄庭文,黄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5-2号申请人陈贵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申请人黄庭文,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曾用身份证号码:362331197203063631)。被申请人黄晓美,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陈贵乐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申请人黄庭文、黄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黄庭文在万年县陈营镇珠山信用社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1-××9,面积:88.69㎡,产权人登记为:黄庭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庭文所有的在万年县陈营镇珠山信用社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1-××9,面积:88.69㎡,产权人登记为:黄庭文),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