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中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中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中桂,曾用名宁中贵,男,1957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蓝山县看守所。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中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在本院第一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中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宁中桂(“A2”驾驶证已注销)驾驶湘M×××××同心牌中型专用校车送蓝山县土市乡精英小学博爱幼儿园的学生回家,行驶在蓝山县土市乡锡楼村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量为19人,实际载客量为54人,超过额定乘员35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184%。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宁中桂犯危险驾驶罪以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宁中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危险驾驶罪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宁中桂(“A2”驾驶证已注销)驾驶湘M×××××中型专用校车送蓝山县土市乡精英小学博爱幼儿园的学生回家,行驶在蓝山县土市乡锡楼村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量为19人,实际载客量为54人,超过额定乘员35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184%。上述事实,被告人宁中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宁中桂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宁中桂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宁中桂系现场查获归案。(3)被告人宁中桂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宁中桂20**年2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宁中桂驾驶湘M×××××校车载送土市博爱幼儿园学生在锡楼立山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校车核载19人实际搭载含司机54人。宁中桂无校车驾驶资格证,是李某这两天叫去带班的,平时学生是分3次送的,这次是一次性送的。(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16时许,“宁师傅”驾驶湘M×××××校车送土市博爱幼儿园学生,校车核载19人实载54人,平时是分3车送的,当天李老板有事,就一车一起送的。(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2017年2月24日叫被告人宁中桂某驾驶湘M×××××校车送土市博爱幼儿园学生。(6)湘M×××××超载相片、湘M×××××校车超员学生名录。证明2017年2月24日16时,湘M×××××校车搭载学生52人、随车老师1人、驾驶员1人,共计54人。(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宁中桂原有A2驾照,现已注销。(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湘M×××××车辆的信息,为中型专用校车。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中桂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校车核定载19人,实际载客54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184%,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宁中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宁中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泉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