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双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双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旭生,林松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190号申请人:长沙市双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233号佳逸豪园A-1705房。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细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根。被申请人:林旭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松希,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长沙市双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旭生、林松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旭生、林松希的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旭生、林松希的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长沙市双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