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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荣财与被执行人朱长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荣财,朱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范荣财,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朱长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范荣财与被执行人朱长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业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