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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彤诉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彤,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287号原告:赵彤,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211号长乐新城会所101室。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彤诉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彤、被告东尚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彤诉称,2009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成的新东尚一期第X幢X单元X层XXXXX室住房,购房款为388017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在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延期办理房产证产生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880.17元。被告东尚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目前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本案中,原告的实际交房时间是2011年5月1日,原告的诉请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原告赵彤(买受人)与被告东尚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延伸段的新东尚一期第X幢X单元X层XXXXX室住房,建筑面积91.23平方米,房屋总售价为388017元。付款方式:买受人于2009年4月13日一次性付清房款388017元。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五种条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该下列第贰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1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产权登记备案手续,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收据、《入伙手续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在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了购房款后,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属违约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应当继续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依照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购房款1%支付违约金。但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现原告未提供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其该项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保护。被告辩称在开庭前其了解到已经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递交至房管部门,目前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但是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内为原告赵彤办理完毕新东尚一期第X幢X单元X层XXXXX室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二、驳回原告赵彤要求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