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军、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吕梁市德胜飞腾商贸有限公司,冯德胜,王玲玲,陈卓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原审被告:吕梁市德胜飞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胜,经理。原审被告:冯德胜原审被告:王玲玲原审被告:陈卓贞上诉人李军因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军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12月29日,吕梁市德胜飞腾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合同管辖地平度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