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柴莹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莹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钱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96号原告:柴莹莹。法定代理人:柴良玖。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杰,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峰。原告柴莹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柴莹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莹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柴莹莹负担。审 判 长 沈 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