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汤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晓东,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224号原告:汤晓东,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二街村金花商业大厦地上1、2、3层。法定代表人:乔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晓东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汤晓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晓东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的起诉。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