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明发、王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发,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梁明发,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正杰,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81年2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叶建恩,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卫东,男,1975年8月14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明发与被执行人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7975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16)鲁0281执3880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