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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成与被告吉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成,吉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604号原告:杨启成,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号*栋*单元***号。系杨启成儿子。被告:吉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南区地下广场。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原告杨启成诉被告吉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启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启成负担。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良美附援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