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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黄兵与晏继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晏继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92号原告:黄兵,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兵,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晏继婴,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黄兵与被告晏继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黄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衍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