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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万成陶刚与徐万寿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成,陶刚,徐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13号异议人徐万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飞,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陶刚,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徐万寿,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陶刚与徐万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万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异议人徐万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徐万成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李 铸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