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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谢健平与黄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平,黄龙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668号原告谢健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青,男,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5578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16400元,诉请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4878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8780元为基数自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龙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健平归还借款本金4878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87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苟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