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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邓波与新宁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波,新宁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2118号原告:邓波,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广场路。法定代表人:徐玉光,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波与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邓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波撤回对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波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