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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52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梁志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