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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但小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但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18号罪犯但小平,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甬慈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认定但小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9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但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罪犯但小平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但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但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