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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缪培军与郭国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培军,郭国山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80号原告:缪培军,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郭国山,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缪培军与被告郭国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以其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缪培军负担。审 判 长  蔡福军审 判 员  俞建林代理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丽红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