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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39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果,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