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39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果,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