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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马文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马文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46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北围工业区32-1号地永豪轩仓库之一仓。法定代表人:杨忠江,职务经理。被告:马文学,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文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被告为原告运货,运货起止点为顺德乐从至拉萨。被告向原告表示身上缺钱,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同意并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并立下欠条。上述欠款,被告至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注明是被告欠案外人杨忠江五千元。虽然杨忠江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但同时也是自然人,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借款由其支付,即不能证明杨忠江的借款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属于该欠条的一方当事人或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圆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