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与被告张伟、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张伟,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347号原告:赵金,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74********。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宋国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于学民。原告赵金与被告张伟、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赵金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61.04元、交通费1029元、误工费1110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维修费31997元、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0月20日15时10分,被告张伟驾驶吉D497**号大型客车,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前詹街路口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与由原告正常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严重毁损的后果。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东支队认定,被告张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属沈阳市大东区,各个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