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郭伟、吴忠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伟,吴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8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伟,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忠义,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伟因与被上诉人吴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郭伟以与吴忠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伟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宋莉审判员 张 奥审判员 欧阳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如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