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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兆丰生鲜超市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纠纷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兆丰生鲜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行审28号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兆丰生鲜超市。业主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兆丰生鲜超市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洋住建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2016年10月1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在听证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