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中先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中先进出口有限公司,由维礼,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由守俊,马学峰,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黄启南,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中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守俊,董事长。被执行人:由维礼,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由守俊,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马学峰,女,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梅燕,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奥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淄博中先进出口有限公司、由维礼、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由守俊、马学峰、梅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申请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