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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进前与XX、李文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前,XX,李文清,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0-7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前。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文清。被执行人米霞。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进前与被执行人XX、李文清、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翠堤春晓第30幢1单元13层01号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0-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委托湖北伟力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2017年3月31日拍卖成交,由买受人韩敏枫(公民身份号码:××)以78万元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翠堤春晓第30幢1单元13层01号住宅房地产的查封。二、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翠堤春晓第30幢1单元13层01号住宅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韩敏枫(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敏枫之日起转移。买受人韩敏枫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