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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明武、邓碧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明武,邓碧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62号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大湾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薛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明武,男,汉族。被告:邓碧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武、邓碧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益波人民陪审员  马仲江人民陪审员  任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