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明武、邓碧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明武,邓碧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62号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大湾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薛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明武,男,汉族。被告:邓碧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武、邓碧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益波人民陪审员 马仲江人民陪审员 任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