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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灵芝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灵芝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灵芝,女,1989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孙灵芝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灵芝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灵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孙灵芝报警称自己被人下药。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重案队经过初查认为该报警不构成刑事案件,遂将案件移交蚌埠市公安局钓鱼台派出所处理,并告知派出所民警孙灵芝手机内微信中疑似有卖淫聊天记录。蚌埠市公安局钓鱼台派出所民警赵勇彬在派出所内要求对孙灵芝的手机进行检查,孙灵芝拒绝配合,并用水杯砸伤赵勇彬面部,造成其下颌处留有长1.8CM的皮肤裂创,左耳后浅表皮肤擦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勇彬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孙灵芝血液、尿液、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和安定药物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灵芝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灵芝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同时辩称孙灵芝是在民警进行控制下顺手从桌上拿起玻璃杯砸向民警,其主观恶性不深;孙灵芝已经撰写书面悔过材料,认罪态度较好。此外,孙灵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孙灵芝报警称自己被人下药。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重案队经过初查认为该报警不构成刑事案件,遂将案件移交蚌埠市公安局钓鱼台派出所处理,并告知派出所民警孙灵芝手机内微信中疑似有卖淫聊天记录。蚌埠市公安局钓鱼台派出所民警赵勇彬在派出所内对孙灵芝的手机进行检查,孙灵芝以需要接听电话为由要求拿回手机。在民警拒绝后,孙灵芝上前欲强行拿回手机,民警随即对孙灵芝进行控制。期间,孙灵芝顺手从办公桌上拿起玻璃水杯往旁边一砸,击中民警赵勇彬的面部,造成赵勇彬下颌处留有长1.8CM的皮肤裂创,左耳后浅表皮肤擦伤。后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将孙灵芝从派出所带至该分局办案场所进行调查。2017年1月2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勇彬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3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孙灵芝血液、尿液、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和安定药物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及人民警察证,解放军第123中心医院门诊病历,鉴定聘请书、(蚌)公(司)鉴(伤检)字[2017]3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情况及照片,(蚌)公(司)鉴(毒物)字[2017]20号鉴定文书,手机短信照片以及被告人孙灵芝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灵芝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灵芝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灵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灵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