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终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埃俊与任俊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埃俊,任俊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埃俊,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乌玲,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俊生,农民,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三红,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埃俊因与被上诉人任俊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埃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任埃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埃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上诉人任埃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伏 春审判员 张雪杨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