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01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13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圣灯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38325645G。法定代表人:饶万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伟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彭卉,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现住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