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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水娇、陈凤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水娇,陈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谢水娇,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陈凤金,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水娇与被执行人陈凤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11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凤金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谢水娇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