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首市海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绍国、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首市海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绍国,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海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绍国,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五里牌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内北侧。法定代表人朱绍国。本院在执行吉首市海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绍国、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海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