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丁贵力、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丁贵力,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692号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十里村汴河家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继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贵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丽,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贵力、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立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