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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德昌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诚美鞋材有限公司、杨蒋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德昌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诚美鞋材有限公司,杨蒋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德昌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颜本强。委托代理人:孔繁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诚美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蒋先。被告:杨蒋先,男,土家族。原告佛山市南海德昌工程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诚美鞋材有限公司、杨蒋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繁钊与被告杨蒋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开始,被告诚美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购买EVA塑胶产品,双方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公司每批次预定EVA产品的型号、数量进行备货,并将被告公司预定的产品送至被告公司的厂房,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后,双方的工作人员于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依据送货单上记载的货款金额进行结算。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公司多次迟延支付货款,截至2016年11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货款还款承诺及保证书,确认被告公司拖欠原告货款3099092元、代垫税费270719.39元,合共3369811.39元,如被告公司未按期归还款项,则需向原告支付30万元违约金,被告杨蒋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一直拖延拒不按期支付相应货款及代垫税费。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付清货款3099092元、代垫税费270719.39元,合共3369811.3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被告杨蒋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货款还款承诺及保证书、送货单等证据。两被告答辩承认欠款,同意以灯湖一号的房子用于抵债。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买卖塑胶的交易合法有效,原告的合同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没能付清,原告主张其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除主张违约金之外,还主张支付利息,则不应予支持。被告杨蒋先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向原告出具货款还款承诺及保证书自愿对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杨蒋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诚美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德昌工程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9092元、代垫税费270719.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二、被告杨蒋先对前项所判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德昌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079.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23079.2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