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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东俭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俭,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688号之一原告:胡东俭,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张云,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俭诉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张云已向原告胡东俭履行了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俭撤回对被告张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54元,由原告胡东俭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