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东俭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俭,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688号之一原告:胡东俭,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张云,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俭诉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张云已向原告胡东俭履行了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俭撤回对被告张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54元,由原告胡东俭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