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吕美巧,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映,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旭东,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南侧金衡街16号2楼201号。法定代表人:吕美巧。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美巧,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勇兵。再审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申请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吕美巧、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0782民申5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吕美巧、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案件受理后,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原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荷泽市,故原审案件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5-1号民事裁定,认定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原审案件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5号民事判决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5号民事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晓东审 判 员 徐翠英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