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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秋成与被执行人周琳钧、危俊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成,周琳钧,危俊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周琳钧,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危俊容,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秋成与周琳钧、危俊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2600元,但被执行人周琳钧、危俊容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琳钧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周琳钧在支付标的款10000元、诉讼费1600元及执行费400元后本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洪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