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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满瑞与李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瑞,李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31号原告李满瑞,男,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李金山,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现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周华果,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满瑞诉被告李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满瑞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瑞撤回对被告李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满瑞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