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文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斌,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因扒窃,于1983年8月被劳动教养2年;因盗窃,于1987年3月被收容劳动教养2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寻衅滋事,于2000年1月被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吸毒,于2002年1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毒,于2004年12月6日被收容劳动教养2年。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文斌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黑色经典臭豆腐店门面内,趁被害人石某转身擦地之机,将其放置于店内柜台充电的1台苹果6plus手机,拔掉电源拿走,随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7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文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被盗手机收款收据、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截图;被告人周文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斌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周文斌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文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斌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和劳动教养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周文斌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文斌退赔被害人石某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