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封伟超、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伟超,谢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伟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凤英。上诉人封伟超因与被上诉人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封伟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谢凤英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封伟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封伟超撤回对被上诉人谢凤英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0元,由上诉人封伟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