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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封伟超、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伟超,谢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伟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凤英。上诉人封伟超因与被上诉人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封伟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谢凤英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封伟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封伟超撤回对被上诉人谢凤英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0元,由上诉人封伟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