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3001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因未按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传唤,并准备采取强制措施,在医院体检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某迫于压力,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日领取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丁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