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0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昌景与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洛阳市旅游年票管理办公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景,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洛阳市旅游年票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2行初60号原告:蔡昌景,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敏。被告: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地址洛阳市政府大楼1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委员会负责人。被告:洛阳市旅游年票管理办公室,地址洛阳市九都西路旅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崔光焱,该办公室负责人。原告蔡昌景诉被告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洛阳市旅游旅游年票管理办公室旅游行政行为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蔡昌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敏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昌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昌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昌景负担。审 判 长 王留成审 判 员 冯 兵人民陪审员 王 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梦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